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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税率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选择适用15%税率或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扣除类优惠
1、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对所有行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境外所得优惠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五、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特殊优惠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个人所得税优惠
1、向个人股东转增资本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技术人员股权奖励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北京市政府补助
  针对北京的企业,在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还可以申请当地政府补助。华允君在此进行了总结,从政府补助资金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直接资金奖励:有的地方在获得认定后,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奖励,如:北京市昌平区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3万元;
2、费用补贴。针对企业在申请高新认定时,公司所做专项审计报告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如北京市昌平区、朝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3、申报其它项目优先扶持。目前各个层级政府扶持资金,在内部评审时,都对获得认定后的企业优先给予立项;
4、把通过国家高新认定作为申报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的必备条件。如: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北京市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资金等扶持资金,都把获得高新认定作为前提条件。